附表1:
开发区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表
单位名称:温州市卫生监督所开发区分所 事项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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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餐饮服务许可 |
事项类型 |
行政审批事项(市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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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3、《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4、《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5、《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6、《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7、《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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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和设施;3、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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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审查受理; 2、材料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限期补正); 3、现场核查; 4、上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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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料 |
1、《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1份;2、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协议等)1份;4、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平面布局示意图(需标注功能间名称、主要设施和卫生设施位置、流程)及设备、卫生设施清单各1份;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6、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材料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材料各1 份;7、申请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所规定受限情形的说明1份;8、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9、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其中应包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1份;10、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或情况说明1份;11、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1份;1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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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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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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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86999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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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受理地点 |
受理人 |
经办人 |
审核人 |
审批人 |
经办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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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开发区卫生监督分所代收相关申报资料) |
主岗:叶青 副岗: |
主岗:初巨珍 副岗:刘华桂 |
主岗:陈春达 副岗: |
主岗: 副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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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受理地点为部门、部门窗口、审批中心,经办人、审核人为两人以上的在相应栏内填写明确。并要明确主副岗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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